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(100.08.01訂定)  分離會計基本原則 ( 104 年 09 月 15 日)
第11條
事業應將各項成本、資產、負債及收入,依其與各業務間之關聯性歸為下 列三類:

一、可直接歸屬者:可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,並可透過公司總分 類帳、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。

二、可間接歸屬者: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或產品者,但無法透過公司 總分類帳、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。

三、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: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或產品所產生者。

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,以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方式為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