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(100.08.01訂定)  分離會計基本原則 ( 104 年 09 月 15 日)
第8條
事業應將天然氣業務部門所屬之供氣業務部門與裝置業務部門,及其他業 務部門之成本、資產、負債及收入等事項分別記載之;無法分別記載者, 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