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(100.08.01訂定)  分離會計基本原則 ( 104 年 09 月 15 日)
第12條
事業將成本、資產、負債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彙集後,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 行歸屬:

一、可直接歸屬者,直接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他業 務部門。

二、可間接歸屬者,依其動因歸屬至天然氣業務部門所經營之各業務或其 他業務部門。

三、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,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