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 ( 93 年 06 月 30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局處理事務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細則辦理。

第3條
本局局長綜理局務,副局長襄理局務,並設下列各課室、管理中心:

一、水文課。

二、設計課。

三、工務課。

四、品管課。

五、經管課。

六、養護課。

七、資產課。

八、曾文水庫管理中心。

九、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。

十、牡丹水庫管理中心。

十一、甲仙攔河堰管理中心。

十二、高屏溪攔河堰管理中心。

十三、秘書室。

十四、人事室。

十五、會計室。

十六、政風室。

第4條
水文課職掌如下:

一、研擬各期程水資源開發計畫及送核事宜。

二、執行各期程水資源調查開發與管理規劃計畫及其相關事宜。

三、督導與水資源開發管理相關之技術研發應用等工作。

四、本課業務相關法規、作業程序、標準等之蒐集及研議。

五、辦理與水資源開發管理事項有關之國內外顧問學者專家之指導、或訓 練講座等。

六、辦理與水資源開發管理事項有關之資訊安全管理業務。

七、其他臨時交辦事宜。

第5條
設計課職掌如下:

一、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實施計畫、年度作業計畫、年度計畫預算、各子 項計畫之研擬、修正及陳報。

二、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基本設計準則與工程技術規範之擬訂、基本設計 與細部設計圖表繪製、工程細部設計原則與工程預算預算書初稿之陳 報及設計報告之編撰與陳報。

三、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用地範圍劃定、界樁測釘及指界。

四、水資源開發專案工程施工中配合設計變更會勘、重大設計變更原則之 擬訂及設計圖說之釋疑。

五、設計部分之國內外專家顧問聘僱、計畫編寫、行程安排及指導項目擬 訂。

六、委託技術服務及研究計畫等相關作業事項。

七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6條
工務課職掌如下:

一、年度工程計畫之施工執行。

二、工程招標 (含各課室、管理中心有關工程之招標案審查及招標) 。

三、工程契約。

四、工程施工執行 (工務行政管理) 。

五、工程災害處理。

六、施工規範及補充說明書審查。

七、工程材料及機具儀器之採購管理維護等各項業務。

八、研究發展 (工程施工部分) 。

九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7條
品管課職掌如下:

一、工程品質管制標準研訂。

二、施工品質管制及檢驗查核。

三、勞工安全衛生。

四、環境保護。

五、工程評鑑。

六、檢驗技術 (含實驗室認證) 。

七、研究發展 (工程品管部分) 。

八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8條
經管課職掌如下:

一、供水業務之給水、灌溉案件之申請、勘查、方案訂定與用水調配及處 理事項。

二、發電業務之發電計畫與電廠營運之訂定及處理事項。

三、水庫觀光業務之觀光計畫與觀光事業發展之審查事項。

四、水庫營運及既有水資源設施之水量分配調度及處理事項。

五、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會報及處理事項。

六、水庫開發工程完工後業務之接管及處理事項。

七、本課主管業務有關研究發展委託研究計畫之研提事項。

八、轄區內水權登記及管理業務之執行事項。

九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9條
養護課職掌如下:

一、水庫水質污染管制計畫訂定研提事項。

二、水庫集水區水質水源保育計畫訂定研提事項。

三、水庫集水區經營管理與治理計畫之規劃審查及處理事項。

四、集水區水土保持之宣導成果統計及一般案件處理事項。

五、本課主管業務有關研究發展委託研究計畫之研提事項。

六、水庫操作運用與維護管理要點之訂定修正及公告事項。

七、天然災害調查資料通報與會辦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處理事項。

八、水庫安全評估與緊急應變措施計畫研提事項。

九、水庫安全檢查資料及設施安全維護改善之審查事項。

十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10條
資產課職掌如下:

一、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。

二、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。

三、安置計畫之執行。

四、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。

五、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。

六、需用土地之租賃。

七、不動產經營及處分。

八、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行。

九、地權業務之管理督導。

十、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。

十一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11條
水庫 (壩、堰) 管理中心職掌如下:

一、水庫 (壩、堰) 蓄水利用、運轉及資訊系統管理事項。

二、水庫 (壩、堰) 防洪運轉之操作、執行及成果分析編報事項。

三、警報系統之研訂與誰護、執行,緊急狀況之處理事項。

四、水庫 (壩、堰) 設施之檢查維護、漂流木及浚渫之執行事項。

五、各項結構之計測、觀測或檢查維護事項。

六、水庫 (壩、堰) 區安全管理與環境維護事項。

七、水質檢驗及污染管制事項。

八、水庫 (壩、堰) 淤積之測量、調查及排除事項。

九、觀光業務之推動與執行事項。

十、其他關於集水區經營與維護事項。

第12條
秘書室職掌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事項。

二、公文收發、繕校、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。

三、出納管理、有價證券保管及規費收繳事項。

四、辦公處所及宿舍維修及環境整潔維護事項。

五、駕駛、技工、工友之管理及勞務外包業務事項。

六、車輛調度維護管理事項。

七、物品採購及財產管理事項。

八、辦公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。

九、公共關係協調聯絡事項。

十、局務會議召開作業及會議紀錄事項。

十一、辦公場所之安全管理事項。

十二、綜合業務管制考核、文書作業檢核、研究發展及為民服務事項。

十三、不屬其他各課、室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13條
人事室職掌如下:

一、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事項。

二、職務設置、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。

三、職員派免遷調、銓敘及請任 (免) 事項。

四、考試分發之核簽擬辦事項。

五、分層負責之彙辦事項。

六、動員及緩召案件之擬辦及陳報事項。

七、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。

八、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事項。

九、職員差勤之管理事項。

十、職員訓練、進修及出國事項。

十一、員工文康活動之辦理事項。

十二、職員待遇、福利及各項補助事項。

十三、職員退休、資遣、保險及撫卹事項。

十四、人事資料之蒐集、登記及保管事項。

十五、其他人事管理相關事項。

第14條
會計室職掌如下:

一、非營業基金及本局預 (概) 算之籌編、報核及分配事項。

二、預算執行之控制、審核及財務之稽核。

三、採購案件之監辦。

四、經費流用與歲入、歲出保留案件之彙編及報核事項。

五、會計簿籍之登記、會計憑證之編製、保管與各項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公 告事項。

六、辦理年度決算。

七、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。

八、推動公務統計及制定水利業務統計制度。

九、辦理職務上應用統計分析及專 (個) 案統計調查之舉辦。

十、統計資料之管理、提供、發布及統計書刊之編印。

十一、辦理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5條
政風室職掌如下:

一、政風法令之擬定事項。

二、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。

三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、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。

四、政風興革建議事項。

五、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。

六、公務機密維護事項。

七、其他有關政風及臨時交辦事項。

第16條
主任工程司承局長、副局長之命,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及水利建設工程, 並審核各工程單位業務陳判 (核) 文稿及施工計畫、報告。

秘書承局長、副局長之命,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。

課長、室主任承局長、副局長之命,督導所屬,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。

正工程司、副工程司、專員、工程員、課員、辦事員、書記,各承其上級 長官之命,處理其主辦之公務。

第17條
本局處理公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逐級授權決定;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。

第18條
本局局務會議,定期召開,由局長主持,副局長、主任工程司、秘書、各 課室 (管理中心) 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,其餘由局長指定,並得通知有關 人員列席。

第19條
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