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條
水庫 (壩、堰) 管理中心職掌如下:
一、水庫 (壩、堰) 蓄水利用、運轉及資訊系統管理事項。
二、水庫 (壩、堰) 防洪運轉之操作、執行及成果分析編報事項。
三、警報系統之研訂與誰護、執行,緊急狀況之處理事項。
四、水庫 (壩、堰) 設施之檢查維護、漂流木及浚渫之執行事項。
五、各項結構之計測、觀測或檢查維護事項。
六、水庫 (壩、堰) 區安全管理與環境維護事項。
七、水質檢驗及污染管制事項。
八、水庫 (壩、堰) 淤積之測量、調查及排除事項。
九、觀光業務之推動與執行事項。
十、其他關於集水區經營與維護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