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 ( 93 年 06 月 30 日)
第18條
本局局務會議,定期召開,由局長主持,副局長、主任工程司、秘書、各 課室 (管理中心) 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,其餘由局長指定,並得通知有關 人員列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