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 ( 93 年 06 月 30 日)
第10條
資產課職掌如下:

一、工程用地徵收價購計畫之擬定及執行。

二、公地撥用計畫之擬定及執行。

三、安置計畫之執行。

四、土地發還業務之執行。

五、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。

六、需用土地之租賃。

七、不動產經營及處分。

八、基金管理業務之控管及執行。

九、地權業務之管理督導。

十、國家賠償業務之處理。

十一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