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 ( 107 年 04 月 27 日)
第1條
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(以下簡稱各分署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署務。

第3條
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。

三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四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及主持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各分署得設之科、中心、室、隊及指揮部,如附表。

第5條
巡防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、業務、任務演習、專案演訓、配合國軍協同作 戰演訓等之規劃、執行及考核。

二、海域巡護、共同執法、聯合護漁與海洋權益維護之督導、執行及考核 。

三、海洋污染防治與海洋資源保護勤務之督導、執行及考核。

四、海上災害救護、交通秩序管制與維護、海上船舶碰撞糾紛蒐證、處理 之執行及考核。

五、海上災害救護所需水文、海洋資訊、船舶資訊與相關海上航行安全資 訊整備、運用之執行及考核。

六、海岸巡防機關器械、彈藥配賦運用之督導、執行、考核與其他巡防裝 備之配置、管理、督導及考核。

七、長官視導、特種警衛勤務、人員與駐地安全防護、海域與海岸反恐怖 活動之執行及考核。

八、海域與海岸有關安全情資蒐報、犯罪偵防、偵蒐(防)裝備與其他情 報相關事項之研整、協調及管理。

九、海巡隊、機動海巡隊、直屬船隊勤務人力部署、艦船艇需求與轄區劃 分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考核。

十、其他有關巡防事項。

第6條
檢管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入出港船舶與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。

二、協助國內僱用大陸船員相關管制之執行。

三、岸際、港口各項法令彙整與勤(業)務資料之統計、分析及運用。

四、傳染性疫病防處勤務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考核。

五、岸巡單位、勤務人力調整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協調。

六、沿近海漁業資源維護、違規取締案件管理與人民申請進出海岸管制區 管理及安全維護之執行。

七、安全檢查勤務之規劃、督導、演訓及考核。

八、安檢裝備、系統之配置、管理、督導及考核。

九、其他有關檢管事項。

第7條
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後勤裝備、物資補給、保修維護、運輸勤務與醫療衛生之執行及管制 。

二、營繕工程規劃設計之執行及管制。

三、採購作業之執行及管制。

四、不動產之取得、保管、使用維護、處分之執行及管制。

五、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之執行及管制。

六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。

第8條
通電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有線、無線電通信、電子雷達、資訊系統與裝備之建置、維護及管理 。

二、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動、協調及執行。

三、其他有關通電資訊事項。

第9條
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執行。

二、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督察、內部紀律維護業務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 考核。

三、機關人員意外事件及與民眾糾紛之查處。

四、機關人員保護管束之執行。

五、法制業務、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。

六、協助艦船艇維修後之檢驗工作及海損調查。

七、其他有關督察事項。

第10條
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海域與海岸狀況之初步應變、指導、處理、管制及通報。

二、勤務單位、人員之指揮、管制及協調統合。

三、海巡雷達與雷情系統之訓練運用、管制、督導及考核。

四、海巡報案專線一一八與遠洋衛星電話之執行及管制。

五、海情系統之督導及考核。

六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。

第11條
巡防及戰備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海域與海岸巡防勤務、業務之執行及考核。

二、涉及東南沙防務與海域、海岸巡防任務演訓之督導、執行及考核。

三、防衛性武器、彈藥配賦運用之督導、執行、考核與其他巡防裝備之配 置、管理、督導及考核。

四、長官視導、特種警衛勤務、人員與駐地安全防護、海域與海岸反恐怖 活動之執行及考核。

五、東南沙登島相關事務之督導、執行及考核。

六、與各機關有關海域與海岸巡防任務之協調聯繫及執行。

七、海上災害救護、交通秩序管制與維護、海上船舶碰撞糾紛蒐證、處理 之執行及考核。

八、海上災害救護所需水文、海洋資訊、船舶資訊與相關海上航行安全資 訊整備、運用之執行及考核。

九、有關勤務指揮之執行及考核。

十、其他有關巡防及戰備事項。

第12條
維修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艦船艇計畫維修制度(PMS) 與船況設備偵測(AEC) 之規劃及執行 。

二、艦船艇自力維保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考核。

三、艦船艇維保督工與技術通報之研整、規劃及督導事項。

四、艦船艇、庫房保險之規劃及管理。

五、艦船艇開口合約之規劃、執行及管理。

六、報廢艦船艇及附屬設備之處理。

七、海損出險及評議會議之執行。

八、艦船艇航儀設備、船台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護及管理。

九、艦船艇料配件管理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十、其他有關艦船艇維修養護事項。

第13條
建造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新造艦船艇之規劃、設計及建造。

二、新造艦船艇保固之規劃及執行。

三、新造艦船艇建造文件與圖說之規劃、執行及管理。

四、其他有關艦船艇建造技術事項。

第14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施政策略、施政計畫之建議與重要個案計畫之研議及管制。

二、研究發展與服務品質工作之督導及執行。

三、人民陳情案件之綜整。

四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五、議事、出納、財物、小額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。

六、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策劃及執行。

七、志願役軍官、士官、士兵人才招募之執行。

八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科、中心、室、隊及指揮部事項。

第15條
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。

第16條
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7條
岸巡隊負責海岸巡防勤務之執行。

第18條
海巡隊、機動海巡隊及直屬船隊負責海域巡防勤務之執行。

第19條
指揮部負責海域及海岸巡防勤務之執行。

第20條
各分署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21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