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 ( 107 年 04 月 27 日)
第12條
維修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艦船艇計畫維修制度(PMS) 與船況設備偵測(AEC) 之規劃及執行 。

二、艦船艇自力維保之規劃、督導、執行及考核。

三、艦船艇維保督工與技術通報之研整、規劃及督導事項。

四、艦船艇、庫房保險之規劃及管理。

五、艦船艇開口合約之規劃、執行及管理。

六、報廢艦船艇及附屬設備之處理。

七、海損出險及評議會議之執行。

八、艦船艇航儀設備、船台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護及管理。

九、艦船艇料配件管理之規劃、督導及執行。

十、其他有關艦船艇維修養護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