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  ( 106 年 06 月 14 日)
第1條
本條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。

第2條
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(以下簡稱本總局) ,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關於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檢查、管制事項。

二、關於海岸、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。

三、關於協助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、防止非法入出國事項。

四、關於船舶及其他水上運輸工具非法進入海岸地區之管制及處理事項。

五、關於海岸地區犯罪之偵防及警衛、警戒等事項。

六、關於海岸及漁、商港之安全檢查事項。

七、關於海岸涉外事務之協調、調查及處理事項。

八、關於通信、電子 (含雷達) 、光電、資訊等計畫之擬定、督導、執行 及裝備系統籌建建議等事項。

九、關於海岸地區走私、非法入出國與反滲透情蒐之計畫執行、管制及督 導事項。

十、關於風紀維護之規劃、督導、考核及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。

十一、關於訓練之策劃、執行及考核等事項。

十二、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之事項。

第3條
本總局設巡防組、檢查管制組、情報組、後勤組、通電資訊組、督察室、 勤務指揮中心、人員研習中心,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,並得分科辦事。

第4條
本總局設秘書室,掌理文書、印信、出納、庶務、公共關係、研考、為民 服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、室、中心之事項。

第5條
本總局為執行本條例所定事務,得設北部、中部、南部、東部地區巡防局 ,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。

第6條
本總局置總局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,綜理局務並指揮、 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;副總局長二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,襄 理局務。

第7條
本總局置主任秘書一人,組長五人,主任三人,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或少將;副組長五人,副主任二人,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;秘書 室主任一人,專門委員六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、中校;督察四人,秘書四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,其 中督察一人,秘書一人,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;科長二十七人, 大隊長一人,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;主任教官六人,職務均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;副大隊長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或中 校;專員四十四人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、少校;設計 師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、少校、上尉;隊長二人 ,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或少校;教官十三人,科員九十四人,職務均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、上尉、中尉;副隊長二人 ,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;助理設計師二人,護士二人,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中尉、少尉,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,護士一人,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或上尉;辦事員十八人,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或中尉、少尉、士官;書記八人,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或士官。

第8條
本總局設人事室,置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 校、中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。

第9條
本總局設會計室,置會計主任一人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或上校、中校,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;其餘所需工作人員,就 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。

第10條
第六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、職等之文職人員,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,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,就有關職系選用之。

前項人員,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 務人員派充之。

第11條
(刪除)
第12條
本總局為應勤務需要,得設警衛大隊、通資作業大隊,均屬軍職;所需人 力,以兵役人員充任;其編制表另定之。

第13條
本總局及所屬機關所需兵役人員,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會同國防部辦理。

第14條
本總局辦事細則,由本總局擬訂,報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。

第15條
本條例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