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6 月 15 日)
第1條
交通部鐵道局(以下稱本局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規程 。

第2條
局長綜理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;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。

第3條
總工程司權責如下: 一、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 二、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 三、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 四、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。 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 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 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 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 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 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5條
本局設下列組、室:

一、規劃組,分六科辦事。

二、土木建築組,分六科辦事。

三、機電技術組,分六科辦事。

四、工程管理組,分六科辦事。

五、營運監理組,分六科辦事。

六、產管開發組,分五科辦事。

七、秘書室,分三科辦事。

八、人事室,分二科辦事。

九、政風室。

十、主計室,分三科辦事。

十一、資訊室。

十二、法制室。

第6條
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鐵道運輸路網之研擬、策劃及推動。

二、鐵道工程建設計畫之研擬、審查、報核、協調、管制及考核。

三、鐵道工程建設計畫相關運務作業之研擬、規劃及審查。

四、鐵道工程建設計畫之財務規劃、預算籌編、財源籌措與調度、相關基 金調度管理及民間參與策劃。

五、鐵道工程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之研擬、規劃、報核、協調及追蹤查 核。

六、鐵道工程系統計畫噪音振動之評估。

七、鐵道工程技術文件之管理及鐵道相關業務資訊化之配合。

八、與國內外學術機構、營運機構、其他鐵道相關機構之技術合作及交流 。

九、其他有關鐵道規劃事項。

第7條
土木建築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地質調查、地工、水土保持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二、土建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三、場站建築、公共藝術、景觀植栽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四、軌道、線形、測量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五、水電、環控、電梯與電扶梯、建築物管理系統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 。

六、設計服務契約之委託、管理及鐵道系統兩側禁限建管制事宜。

七、工程沿線排水、管線、聯外道路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八、其他有關土木建築事項。

第8條
機電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鐵道系統技術、通用規格與國家標準之規劃、研議及推動。

二、鐵道產業發展事項之規劃、研議及推動。

三、系統安全、系統保證、系統整合之規劃、分析、技術研發及審查。

四、變電站、電車線、第三軌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五、號誌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六、通信、自動收費、旅客資訊設備、中央監控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七、列車與車輛、行李包裹處理設備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八、機廠維修設備、月台門、維修管理系統相關工程之規劃及審查。

九、切換作業之整合、協調及監督管理。

十、其他有關機電技術事項。

第9條
工程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採購招標、比(議)價、決標、簽約與招標期間之疑義及爭議受理。

二、工程品質政策擬定、品質管理制度訂定、品質保證稽核與施工查核業 務之彙辦及品質訓練。

三、工程契約管理及施工督導。

四、職業安全衛生計畫擬定、查驗制度訂定與稽核業務之彙辦、教育訓練 及宣導。

五、工程履約爭議處理。

六、局購料帳之管理及稽查。

七、其他有關工程管理事項。

第10條
營運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鐵道系統履勘作業及開始(停止)營運之審議。

二、鐵道系統行車運轉、行車人員技能體格之監督管理與列車駕駛執照之 核發及管理。

三、鐵道系統旅客(貨物)運送之監督管理。

四、鐵道系統機車車輛檢修、土木建築、軌道、保安與防護、電信、電力 及車站設備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。

五、鐵道系統營運、財務、安全管理與事故預防監督管理及事故調查。

六、鐵道系統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運作策劃、協調、執行、訊息彙整及 發布。

七、鐵道系統附屬事業之監督管理。

八、督導鐵路機構辦理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及維護。

九、其他有關鐵道系統營運監理事項。

第11條
產管開發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用地規劃、都市計畫研擬與變更作業及開發許可之申請。

二、路權界樁與都市計畫樁之測設、指界、公告、測定及協調。

三、用地取得、補償預算之編擬及其相關基金之管理。

四、用地內地上物、墳墓之拆遷補償。

五、高速鐵路、大眾捷運、輕軌系統路權土地、帳務、財產管理、土地租 金收支及第三人申請公共利益使用之審查。

六、高速鐵路、大眾捷運、輕軌系統土地開發之規劃、評估、行銷及投資 協助。

七、高速鐵路、大眾捷運、輕軌系統土地開發計畫之研擬、報核與招商計 畫之公告、評選及投資契約之簽訂。

八、高速鐵路區段徵收計畫執行與財務、資產之管理、土地標售及處分。

九、其他經管土地與資產之使用、收益、處分及經營管理事項。

第12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 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 三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。 四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新建、擴建、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、 協調及督導。

五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、檔案、財產、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 工程施工查核。

六、國會聯絡、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、研擬、執行及管考。 七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 八、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 九、不屬其他各組、室事項。

第13條
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。

第14條
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。

第15條
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6條
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服務規劃、建置、管理及推動。

二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資訊軟硬體、網路環境規劃、建置及管理。

三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規劃、建置及推動。

四、本局與所屬機關業務資訊化支援事項。

五、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。

第17條
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法令訂定、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。

二、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。

三、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。

四、訴願案件之擬議。

五、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。

第18條
本局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9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