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6 月 15 日)
第12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 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 三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。 四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新建、擴建、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、 協調及督導。

五、本局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、檔案、財產、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 工程施工查核。

六、國會聯絡、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、研擬、執行及管考。 七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 八、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 九、不屬其他各組、室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