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 ( 107 年 06 月 15 日)
第17條
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法令訂定、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。

二、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。

三、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。

四、訴願案件之擬議。

五、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