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自來水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、法人、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,得依本辦法規 定申請獎勵。

第3條
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:

一、創新、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。

二、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。

三、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、管理及設備。

四、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、管理及設備。

五、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、管理及設備。

六、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、管理及設備。

第4條
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,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獎勵:

一、取得專利: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,且未曾向政府 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。

二、技術研發:

(一)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。

(二)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,且補助經費未 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。

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5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,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;當 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,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,並通知申 請人。

第6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、技術研發、水資 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,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 果及總成果。

第7條
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,其作業程序如下:

一、初評: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;通過初評之申請者,取得複評資格。

二、複評:

(一)取得專利: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,排定獎勵之優先順 序。

(二)技術研發: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,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 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,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,排定獎勵之 優先順序。

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,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、 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。

第8條
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:

一、取得專利: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,且每案不得逾新 臺幣(以下同)二萬元。

二、技術研發: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,且每案不得逾 二十萬元。

第9條
申請案件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:

一、取得專利:通過審查後,由申請人檢附申請專利相關費用憑證,向中 央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。

二、技術研發:

(一)第一期款:通過審查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。

(二)第二期款: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期中成果後,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 之十五。

(三)第三期款: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總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七 十。

第10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