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4條
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,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獎勵:

一、取得專利: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,且未曾向政府 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。

二、技術研發:

(一)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。

(二)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,且補助經費未 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。

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