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5條
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,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;當 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,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,並通知申 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