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 ( 88 年 06 月 30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少年矯正學校 (以下簡稱學校) 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遵循下列原則:

一、目標明確: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目標,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動中。

二、計畫周延:教學設計應透過周延之教學計畫,切實施行。

三、安全考量:教學活動應注意交通工具、活動方式、教學場所、節令氣 候、飲食衛生等公共安全,以確保師生及隨隊人員身心健康。

四、活動自主:教學活動內容,應由學校教師自行設計。

第3條
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,應擬具實施計畫,提經校務會議充分研討,並經 校長核定後,陳報法務部備查 (如附表) 。

附表   ○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報告表  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課程名稱│指導老師│隨隊時間│起迄時間│地點│活 動 內 容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┬─┴┬──┬┴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姓名│性別│年齡│年級│入校日期│備 註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第4條
學校各年級每學期得以下列方式不定期辦理校外教學活動:

一、配合各科教學需要,由任課老師提出計畫,經學校核辦。

二 教學內容以特定學科為主,校外教學活動時間以當天往返為原則。

第5條
校外教學活動應配合各科教學需要,選擇參觀公益慈善機構、名勝古蹟、 歷史文物、藝文科教、環境生態、經濟建設及學校設施等富有教育意義之 地域或設施,並避免至易發生危險之地區。

第6條
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,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勘查活動路線、場地、餐飲 地點,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,尤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,與相 關因應措施。

第7條
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,應考量學生學習經驗及身心狀況,避免安排過多或 緊湊之行程,並不得任意變更行程。

第8條
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相關經費由學校負擔,並應為所有參加校外教學活 動之師生及隨隊人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。活動期間應指派醫護人員隨行, 並準備急救藥品。

第9條
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,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參與:

一、入校後曾違背紀律,情節重大者。

二、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、拘役、強制工作、感訓處分待執行者。

三、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,足認不宜參加者。

第10條
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出發前應有下列周延之行前準備事宜:

一、校外教學活動應由訓導主任或指派專人擔任領隊,負責統籌活動期間 相關事宜。

二、任課老師應隨隊指導,並由校長指派導師、教導員及戒護人員隨隊協 助教學及戒護事宜。

三、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,以班級為活動單位,每班分成若干小組,以利 老師照顧與指導學生。

四、實施校外教學活動擬參觀之機關或場所,應事先以公函聯繫,並知會 當地治安機關,必要時請求協助。

五、召開行前協調會議,使全體參與校外教學活動教師進行行前協調、準 備工作、檢核及意見交換。

六、對學生實施行前教育,使學生充分配合活動的實施,及了解應遵守紀 律與安全事項。

第11條
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期間,領隊及教師應隨時清點人數,每次集合必須 點名,並隨時注意學生狀況,發現有異狀時,應迅速處理。

第12條
學校於校外教學活動結束,任課老師應填載教學成果報告,並指導學生發 表學習心得。

第13條
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,如需乘坐交通工具,應遵照交通部訂定之「學校 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」規定辦理。

第14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