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矯正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 ( 88 年 06 月 30 日)
第9條
學校學生入校滿二個月,得參加校外教學活動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參與:

一、入校後曾違背紀律,情節重大者。

二、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、拘役、強制工作、感訓處分待執行者。

三、其他有具體事證經校務會議決議,足認不宜參加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