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 ( 93 年 10 月 11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(以下簡稱 學校) 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稱學校運動設施,其範圍如下:

一、體育館。

二、田徑場。

三、游泳池。

四、其他室內外運動場館及設施。

第4條
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,應配合開放,提供社區 民眾體育活動使用,並予適當之輔導。

前項教學包含運動代表隊訓練;生活管理包含校園安全。

第5條
學校應訂定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規定,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,其內 容應包含下列事項:

一、開放範圍 二、開放時間 三、開放對象 四、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、申請程序及及借用期限 六、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、使用限制 八、損害賠償 九、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、其他與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
第6條
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方式,得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 會,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由民間參與經營;其參與 經營之實施細節,由本部定之。

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,委員為無給職,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。

第7條
申請借用學校運動設施,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,填具申請表,並附企劃書 、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像學校提出申請,經學校核准後, 應繳交保證金完成借用申請手續。

前項申請表格,由學校定之。

第8條
學校運動設施開放,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,其應收費額如附表。

前項場地使用費,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、清潔費、水電費、設備維護費 、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與輔導人員所需費用。

第9條
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,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,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或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;會 計帳冊應妥善管理,以備相關機關或單位查帳。  
第10條
社區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,應依學校規定妥善使用,善盡保護之責,如 有損壞,應負賠償責任。

學校運動設施借用期間,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,並維護公共安全 及環境衛生,用畢應即回復原狀;如有損壞應予賠償,未即時回復原狀者 ,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,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,如有不足應 予追償。

第11條
學校開放運動設施施供社區民眾體育活動使用,其績優學校及相關人員得 由本部依規定予以獎勵。

第12條
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