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 ( 93 年 10 月 11 日)
第7條
申請借用學校運動設施,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,填具申請表,並附企劃書 、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像學校提出申請,經學校核准後, 應繳交保證金完成借用申請手續。

前項申請表格,由學校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