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 ( 93 年 10 月 11 日)
第6條
學校運動設施開放之管理方式,得由學校自行或與社區共同成立管理委員 會,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由民間參與經營;其參與 經營之實施細節,由本部定之。

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,委員為無給職,並得由校長擔任召集 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