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 ( 93 年 10 月 11 日)
第9條
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,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,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或充實體育教學設備之用;會 計帳冊應妥善管理,以備相關機關或單位查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