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  ( 93 年 10 月 11 日)
第10條
社區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,應依學校規定妥善使用,善盡保護之責,如 有損壞,應負賠償責任。

學校運動設施借用期間,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,並維護公共安全 及環境衛生,用畢應即回復原狀;如有損壞應予賠償,未即時回復原狀者 ,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,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,如有不足應 予追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