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1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高等教育階段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:指專科學校及大學。

二、專責單位: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。

三、專責人員: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。

第3條
學校得設置或指定一級單位為專責單位,專辦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 。

第4條
專責單位之職責如下:

一、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。

二、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
三、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。

四、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。

五、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。

六、協助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。

七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,應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成立之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。但學校未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者,不在此 限。

第5條
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,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:

一、行政人員: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,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。

二、輔導人員: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,置專任人員若干人。

三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: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, 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。

四、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: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 求,經評估確須協助,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,置專任、兼任 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。

第6條
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:

一、工作職責: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。

二、進用資格: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
(一)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。

(二)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。

(三)大學畢業,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。

第7條
第五條第二款輔導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:

一、工作職責:在專責單位主管督導下,協助訂定、執行與追蹤特殊教育 方案、個別化支持計畫及轉銜輔導,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 、校園生活、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。

二、進用資格:大學畢業,並以特殊教育、輔助科技、復健諮商、早期療 育、心理、輔導、社會工作相關系、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優先進用。

第8條
第五條第三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:

一、工作職責:提供衛生醫療、教育、社會工作、獨立生活、職業重建相 關等專業知能,進行學習、生活、心理、復健訓練、職業輔導評量及 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,並提供教師與家長專業建議及諮詢。

二、進用資格: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
(一)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。

(二)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。

(三)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,取得專業證照及轉 任公務人員資格。

前項進用資格,於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, 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:

一、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、所畢業後,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。

二、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、所畢業,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 後,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。

第9條
第五條第四款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:

一、工作職責:協助輔導人員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、校園生活 、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。

二、進用資格: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
(一)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。

(二)大學畢業,且就讀科系與所負責翻譯科目為相關科系,對學科內容 具有相關知識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 1.具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。 2.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委員。 3.啟聰學校以手語教學教師十年以上之任教經驗。 4.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手語培訓班培訓。

(三)完成學校辦理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職前訓練講習之協助同學。但身心 障礙學生經評估應由符合前二目人員提供專業服務者,不在此限。

第10條
專責人員之進用方式,除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及進用前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協 助同學外,應經學校公開甄選,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。

專責人員應接受學校之督導及考核。

第11條
第五條第二款之輔導人員,每年應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知能研習,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 小時。

第五條第一款、第三款及第四款行政人員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身心 障礙學生助理人員,每年應接受學校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 職訓練。

第12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