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1 日)
第11條
第五條第二款之輔導人員,每年應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知能研習,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 小時。

第五條第一款、第三款及第四款行政人員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身心 障礙學生助理人員,每年應接受學校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 職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