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1 日)
第4條
專責單位之職責如下:

一、訂定及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。

二、訂定及執行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
三、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等相關事項。

四、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。

五、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及提供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。

六、協助辦理無障礙環境之設置及改善。

七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,應經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成立之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。但學校未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