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1 日)
第6條
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:

一、工作職責: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。

二、進用資格: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
(一)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。

(二)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。

(三)大學畢業,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