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1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高等教育階段學校(以下簡稱學校):指專科學校及大學。

二、專責單位: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。

三、專責人員: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