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 ( 102 年 10 月 21 日)
第10條
專責人員之進用方式,除由學校教職員兼任及進用前條第二款第三目之協 助同學外,應經學校公開甄選,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。

專責人員應接受學校之督導及考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