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  ( 100 年 10 月 31 日)
第1條
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規程。

第2條
館長綜理館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。

第3條
本館設下列組、室、中心:

一、研究典藏組。

二、展示教育組。

三、工務機電組。

四、秘書室。

五、人事室。

六、會計室。

七、遺址公園管理中心。

第4條
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、原住民、南島語族之研究、整理、典藏管理及出版。

二、國內外博物館、學校、團體之學術交流合作。

三、典藏管理規劃與藏品之徵集、入藏及登錄。

四、數位典藏管理系統之規劃與資料建置及維護。

五、標本文物之鑑定、保存、修復及諮詢服務。

六、專業圖書、期刊之徵集、典藏及服務。

七、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。

第5條
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、原住民、南島語族展示之研究、規劃、設計及出版。

二、社教及藝文活動之規劃、研究及推廣。

三、展場、影音圖像資料及設備之維護管理。

四、公共空間之展示及美化。

五、教育資源服務及管理。

六、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資料蒐集、數位保存內容之擬定及執行。

七、委外業務監督、公共服務、志工組訓及票務管理。

八、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。

第6條
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營繕工程之規劃、設計及執行。

二、建築結構、戶外景觀、植栽美化、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、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。

三、電氣、消防、空調、給(排)水、電信、視聽等機電設備之規劃、設計及執行。

四、節能措施、水電負載之管制、規劃及執行。

五、工程採購、履約及品質管理。

六、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。

第7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研考、法制、文書、檔案、印信、出納、庶務、採購及財產管理。

二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三、不屬其他各組、室、中心事項。

第8條
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。

第9條
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0條
遺址公園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卑南遺址之調查、發掘及研究。

二、卑南遺址現地保存技術發展、規劃執行及活化利用。

三、現地展示、教育推廣之規劃執行。

四、建築景觀、機電設施之維護管理。

五、植栽綠化、水土保持、生態保育之規劃執行及維護管理。

六、文宣、行銷、公關及公共服務。

七、其他有關遺址公園事項。

第11條
本館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2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