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 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 ( 89 年 09 月 11 日)
第9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先經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,並應以期貨交易所或機構名稱申請之。

第10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依第三條所定金 額,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;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,應辦理增 資。

第11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設立獨立部門辦 理之。

依前項設立之部門,其營業、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。

第12條
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檢具下列書件,向本會申請 許可:

一、申請書 (格式如附件五) 。

二、章程與業務規則。

三、場地、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。

四、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。

五、營業計畫書: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、內部組織分工、人員招募與訓練 、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。

六、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。

七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。

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,並應 檢具下列書件,向本會申請許可:

一、公司執照影本。

二、公司章程。

三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。

四、股東名冊。

五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六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 (格式如附件四) 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。

七、董事會議事錄。

第13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自本會許可之日 起六個月內,檢具下列書件,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:

一、申請書 (格式如附件七) 。

二、公司執照影本。

三、公司章程。

四、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。

五、股東名冊。

六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七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 (格式如附件四) 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。

八、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。

九、場地及設備測試運轉良好之證明文件。

十、結算會員之資格及名冊。

十一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。
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,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 核發許可證照者,撤銷其許可。但有正當理由,在期限屆滿前,得申請本 會延展,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

第14條
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,於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 者準用之。

第15條
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於申請許可時,向本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存入新臺幣二億元,該存入款項,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。

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財政部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。

第一項存入款項,經許可設置者,始得動用;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 立或經撤銷許可者,由本會通知領回外,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、辦理掛失 或解約,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,且非經本會核准, 不得提領或調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