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
( 89 年 09 月 11 日)
第11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設立獨立部門辦 理之。
依前項設立之部門,其營業、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