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 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 ( 89 年 09 月 11 日)
第10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依第三條所定金 額,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;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,應辦理增 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