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 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 ( 89 年 09 月 11 日)
第13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自本會許可之日 起六個月內,檢具下列書件,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:

一、申請書 (格式如附件七) 。

二、公司執照影本。

三、公司章程。

四、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。

五、股東名冊。

六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七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 (格式如附件四) 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。

八、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。

九、場地及設備測試運轉良好之證明文件。

十、結算會員之資格及名冊。

十一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。
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,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 核發許可證照者,撤銷其許可。但有正當理由,在期限屆滿前,得申請本 會延展,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