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 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 ( 89 年 09 月 11 日)
第9條
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先經其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,並應以期貨交易所或機構名稱申請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