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 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 ( 89 年 09 月 11 日)
第12條
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應檢具下列書件,向本會申請 許可:

一、申請書 (格式如附件五) 。

二、章程與業務規則。

三、場地、人力及軟硬體設備情形說明。

四、已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。

五、營業計畫書: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、內部組織分工、人員招募與訓練 、開業當年度及其次年度財務預測。

六、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。

七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。

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,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,並應 檢具下列書件,向本會申請許可:

一、公司執照影本。

二、公司章程。

三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。

四、股東名冊。

五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
六、董事、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 (格式如附件四) 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。

七、董事會議事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