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21條
本節所列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臨接長度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者,道路寬度應為十二 公尺以上。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道 路寬度應為十五公尺以上。

二、基地臨接前款規定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: (一) 應為該基地周長六分之一以上。 (二) 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○○平方公尺者,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,超過二○○平方公尺未達六○○平方公尺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 應增加三十四公分,超過六○○平方公尺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 數應增加十七公分。

三、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,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 道路或廣場、公園、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四公尺且淨高三 公尺以上之通路,前款規定之長度按十分之八計算。

四、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,其在地面層之主 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。

第122條
本節所列建築物依左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:

一、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,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留設前面及側面空地: (一)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○○平方公尺以下者,自建築線退縮一 ‧五公尺以上。 (二)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除應自建築線 起退縮一‧五公尺外,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,增加 二‧五公分。 (三) 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者,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之深度 。 (四) 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 (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 深度) ,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。基地前、後臨接道路, 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,免設側面空地。 (五) 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,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三公 尺以上之騎樓 (含私設騎樓) 、門廊或其他頂蓋物。

二、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,依左列規定: (一) 建築物臨接前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部份,依本條前款規定留設前面空 地者,免設側面空地。 (二) 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;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 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,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五 公尺及三公尺以上。 (三) 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兩家以上之使用者,其門廳可分別 留設或集中留設。

三、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,其觀眾席主層 分別在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者,留設前面空地之深度應合 計其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之;側面空地之深度免計避難層以外 樓層之樓地板面積。依前項規定留設之空地,不得作為停車空間。

第123條
觀眾席之構造,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固定席位: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,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 四十五公分。

二、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,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 分以下。

三、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‧五公尺以上,且淨高不得小於二‧五公 尺。

第124條
觀眾席位間之通道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八位 (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 ,得為十二席) 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,但每排僅四席位相連者 (椅 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六席) 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 。

二、第一款通道之寬度,不得小於八十公分,但主要樓層之觀眾席面積超 過九○○平方公尺者,應為九十五公分以上,緊靠牆壁之通道,應為 六十公分以上。

三、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 (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 ) 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。

四、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通道均應直通規定之出入口。

五、除踏級式樓地板外,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,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 ,並不得設置踏步;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,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 以下。

六、踏級式樓地板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: (一) 級高應一致,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,級寬應為二十五公分以上。 (二) 高度超過三公尺時,應每三公尺以內為橫通道,走廊或連接樓梯之 通道相接通。

第124-1條
觀眾席位,依連續式席位規定設置者,免依前條規定設置縱、橫通道;連 續式席位之設置,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。

二、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每 排 席 位 數 │ 淨 寬 度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未滿十九位 │ 四十五 公分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十九位以上未滿三十六位 │ 四十七.五 公分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三十六位以上未滿四十六位 │ 五十 公分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四十六位以上 │ 五十二.五 公分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三、席位之兩側應設置一.一公尺寬之通道,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。

四、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五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,其寬度不 得小於一.四公尺。

第125條
(刪除)
第126條
戲院及演藝場之舞台面積在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其構造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舞台開口之四周應設置防火牆,舞台開口之頂部與觀眾席之分界處應 設置防火構造壁梁通達屋頂或樓板。

二、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均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所建造。

三、舞台上方應設置自動撒水或噴霧泡沬等滅火設備及有效之排煙設備。

四、自舞台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應設有可通達戶外空地之出入口、樓梯 或寬一公尺以上之避難用通道。

第127條
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,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 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。 (一) 寬度在一.五公尺以上。 (二) 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。 (三) 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。 (四) 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。

二、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,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 下七公尺以內,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,並以一層為限。但 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,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 之一以上,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,且該空地在基地 地面下七公尺以內,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,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者,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,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 積五分之一以上,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。該平台面 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,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 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。

第128條
放映室之構造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為防火構造(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)。

二、天花板高度,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,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 得小於三公尺,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,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,應增加 淨寬一公尺。

三、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。放映孔及 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,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。

四、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。

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,且非使用膠捲者,得免設置放映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