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26條
戲院及演藝場之舞台面積在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其構造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舞台開口之四周應設置防火牆,舞台開口之頂部與觀眾席之分界處應 設置防火構造壁梁通達屋頂或樓板。

二、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均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所建造。

三、舞台上方應設置自動撒水或噴霧泡沬等滅火設備及有效之排煙設備。

四、自舞台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應設有可通達戶外空地之出入口、樓梯 或寬一公尺以上之避難用通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