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24條
觀眾席位間之通道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八位 (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 ,得為十二席) 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,但每排僅四席位相連者 (椅 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六席) 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 。

二、第一款通道之寬度,不得小於八十公分,但主要樓層之觀眾席面積超 過九○○平方公尺者,應為九十五公分以上,緊靠牆壁之通道,應為 六十公分以上。

三、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 (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 ) 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。

四、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通道均應直通規定之出入口。

五、除踏級式樓地板外,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,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 ,並不得設置踏步;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,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 以下。

六、踏級式樓地板之通道應依左列規定: (一) 級高應一致,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,級寬應為二十五公分以上。 (二) 高度超過三公尺時,應每三公尺以內為橫通道,走廊或連接樓梯之 通道相接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