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22條
本節所列建築物依左列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:

一、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,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留設前面及側面空地: (一)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○○平方公尺以下者,自建築線退縮一 ‧五公尺以上。 (二)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除應自建築線 起退縮一‧五公尺外,並按超過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,增加 二‧五公分。 (三) 臨接法定騎樓或牆面線者,退縮深度不得小於騎樓或牆面線之深度 。 (四) 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 (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 深度) ,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。基地前、後臨接道路, 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,免設側面空地。 (五) 建築物為防火建築物,留設之前面或側面空地內得設置淨高在三公 尺以上之騎樓 (含私設騎樓) 、門廊或其他頂蓋物。

二、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,依左列規定: (一) 建築物臨接前條第一款規定道路部份,依本條前款規定留設前面空 地者,免設側面空地。 (二) 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;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 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,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五 公尺及三公尺以上。 (三) 同一樓層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兩家以上之使用者,其門廳可分別 留設或集中留設。

三、同一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,其觀眾席主層 分別在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之不同樓層者,留設前面空地之深度應合 計其各層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計算之;側面空地之深度免計避難層以外 樓層之樓地板面積。依前項規定留設之空地,不得作為停車空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