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7條
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,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,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
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。
(一) 寬度在一.五公尺以上。
(二) 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。
(三) 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。
(四) 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。
二、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,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
下七公尺以內,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,並以一層為限。但
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,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
之一以上,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,且該空地在基地
地面下七公尺以內,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,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
者,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,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
積五分之一以上,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。該平台面
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,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
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