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27條
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,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 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。 (一) 寬度在一.五公尺以上。 (二) 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。 (三) 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。 (四) 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。

二、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,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 下七公尺以內,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,並以一層為限。但 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,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 之一以上,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,且該空地在基地 地面下七公尺以內,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,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者,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,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 積五分之一以上,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。該平台面 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,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 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