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21條
本節所列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臨接長度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觀眾席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者,道路寬度應為十二 公尺以上。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在一、○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,道 路寬度應為十五公尺以上。

二、基地臨接前款規定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左列規定: (一) 應為該基地周長六分之一以上。 (二) 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未達二○○平方公尺者,應為十五公尺以上 ,超過二○○平方公尺未達六○○平方公尺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數 應增加三十四公分,超過六○○平方公尺部份每十平方公尺或其零 數應增加十七公分。

三、基地除臨接第一款規定之道路外,其他兩側以上臨接寬四公尺以上之 道路或廣場、公園、綠地或於基地內兩側以上留設寬四公尺且淨高三 公尺以上之通路,前款規定之長度按十分之八計算。

四、建築物內有二種以上或一種而有二家以上之使用者,其在地面層之主 要出入口應依本章第一二二條規定留設空地或門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