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23條
觀眾席之構造,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固定席位: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,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 四十五公分。

二、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,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 分以下。

三、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‧五公尺以上,且淨高不得小於二‧五公 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