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8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十四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,指因遭遇經濟、教養、婚姻、醫療等 問題,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。

第3條
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、 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(里)幹事、村(里)長、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有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時,應填具通報表以下列方式通報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機關:

一、網際網路。

二、電信傳真。

三、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。

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、兒童、少年及父母、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 基本資料、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。

對於第一項通報,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保 密。

第4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,經初步評估符合兒 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者,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, 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。

前項評估報告內容,應包含下列事項:

一、通報事由之確認。

二、問題診斷及評估。

三、服務目標之訂定。

四、服務計畫之建議。

第5條
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 之虞者,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、警政、教育、戶政、衛生、財政、金融 管理、勞政、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,提供整合性服務。

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:

一、社政:提供關懷訪視、經濟補助、托育補助、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 導服務。

二、警政:提供人身安全維護、觸法預防及失蹤人口協尋。

三、教育: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學生輔導及認輔服務。

四、戶政:提供個案身分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。

五、衛生:提供就醫、藥癮、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。

六、財政:提供稅務諮詢服務。

七、金融管理: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。

八、勞政: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。

九、移民:提供停留、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。

十、其他相關機關:提供必要服務。

第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,應實施個案管 理、追蹤、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,並做成個案紀錄。

第7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邀集第五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,定期召開業 務聯繫會報,一年至少二次。

第8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、警政、教育、衛生、司法、戶政 、財政、金融管理、勞政、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,辦理兒童及少年高風險 家庭通報與協助之宣導、教育訓練。

第9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,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、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,進行評估、訪視、個案管理及服務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對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、團體或其他 適當之專業人員,提供必要之協助。

第10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