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
( 104 年 10 月 28 日)
第4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,經初步評估符合兒 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者,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, 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。
前項評估報告內容,應包含下列事項:
一、通報事由之確認。
二、問題診斷及評估。
三、服務目標之訂定。
四、服務計畫之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