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8 日)
第4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,經初步評估符合兒 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者,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, 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。

前項評估報告內容,應包含下列事項:

一、通報事由之確認。

二、問題診斷及評估。

三、服務目標之訂定。

四、服務計畫之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