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8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,指因遭遇經濟、教養、婚姻、醫療等 問題,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