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8 日)
第5條
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 之虞者,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、警政、教育、戶政、衛生、財政、金融 管理、勞政、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,提供整合性服務。

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:

一、社政:提供關懷訪視、經濟補助、托育補助、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 導服務。

二、警政:提供人身安全維護、觸法預防及失蹤人口協尋。

三、教育: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學生輔導及認輔服務。

四、戶政:提供個案身分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。

五、衛生:提供就醫、藥癮、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。

六、財政:提供稅務諮詢服務。

七、金融管理: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。

八、勞政: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。

九、移民:提供停留、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。

十、其他相關機關:提供必要服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