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8 日)
第8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、警政、教育、衛生、司法、戶政 、財政、金融管理、勞政、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,辦理兒童及少年高風險 家庭通報與協助之宣導、教育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