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 ( 104 年 10 月 28 日)
第6條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,應實施個案管 理、追蹤、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,並做成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