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條
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、
司法人員、移民業務人員、戶政人員、村(里)幹事、村(里)長、公寓
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行業務時知
悉有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時,應填具通報表以下列方式通報直轄市、縣
(市)主管機關:
一、網際網路。
二、電信傳真。
三、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。
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、兒童、少年及父母、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
基本資料、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。
對於第一項通報,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保
密。